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90号
裁判日期:2014-10-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89号E128-130房,而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B栋201,法定代表人:赖奕辉,股东:钟淑仪、赖奕辉,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餐饮管理;机械技术转让服务;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速冻食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餐饮配送服务;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冷热饮品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澳美”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和“澳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培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
被告:钟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本院在审理张培俊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钟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张培俊负担。
审判员 赵心晶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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