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2015-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冯长青。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青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青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长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冯长青负担。
审 判 员 陈 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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