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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2015-08-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韦明瑞,1986年4月3日。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明瑞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明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韦明瑞负担。

审判员    陈 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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