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2015-09-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912号5楼503室,目前已迁出,法定代表人:林珠玲,股东:陈斌、曹立涛、朱胜光、林珠玲、周渝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服务:网页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珠玲,股东陈斌、曹立涛、朱胜光、周渝恒没有注册“冰泽”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冰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倪海波。
被告: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912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珠玲。
原告倪海波诉被告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原告倪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海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