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2014-11-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3-043,而非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日春,股东:张中龙、何满霞、张日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虽于1999年4月1日申请注册“生肖王”第141109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和“生肖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与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剩余款项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善泽
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
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