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2015-1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自编6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全,股东:骆正贵、陈志全,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批发;帽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金属制品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广告业;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酒类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非尝味道”第6916076号第32类果汁、汽水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全,而非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和“非尝味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学军。
上诉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诉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方没有侵权行为,被申请人为恶意诬告,且因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215房,我方认为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裁定驳回我方的异议,我方不服,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自编68号一楼,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龚麒天
审 判 员 郑志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韬正
书 记 员 梁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