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15365号
裁判日期:2015-05-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福欣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一号D3-9,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1号酷车小镇B3-2,法定代表人:李建函,股东:李建函、晏艳,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配件、日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材、针纺织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福欣隆贸易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米拉贝尔”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商品商标,但北京福欣隆贸易有限公司和“米拉贝尔”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米拉贝尔”品牌的特许人为米拉贝尔国际有限公司。
原告吴群吉。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效洪,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欣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西路甲一号D3-9。
法定代表人李建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吉诉被告北京福欣隆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吴群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群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群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2082元,由原告吴群吉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