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2015-0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金银潭大道A5号,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29号(希梦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鲁义杰,股东:胡泽斌、胡望华、鲁义杰,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纺织品、玩具、饰品、箱包、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0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快乐美羊羊”第8466009号第25类商标,但没有童装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4月15日商标已被异议。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和“快乐美羊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万美霞。
被告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美霞与被告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美霞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美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美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