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8010号
裁判日期:2014-06-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5号院1号楼一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58号(世界公园向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文志,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维修);零售卷烟、雪茄烟;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14日);汽车装饰;清洗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五金交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来宝”第11072884号第37类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来宝汽车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而非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来宝”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来宝汽车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且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汪海全,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5号院1号楼一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杰,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全与被告北京来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全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汪海全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