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2014-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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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波。
法定代理人:陈卫玲。
委托代理人:钱晓蔚。
被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9日通知原告陈波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波于2014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云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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