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知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2014-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
原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懭。
被告:王骊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骊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奇异鸟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汪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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