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2013-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金银潭大道A5号,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29号(希梦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鲁义杰,股东:胡泽斌、胡望华、鲁义杰,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纺织品、玩具、饰品、箱包、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0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快乐美羊羊”第8466009号第25类商标,但没有童装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4月15日商标已被异议。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和“快乐美羊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李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个体业主。
申请人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义杰,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晓丽、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旭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晓丽、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5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晓丽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武汉东方神话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李晓丽人民币5,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