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2014-03-0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游,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原告刘超诉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委托代理人邵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超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加盟商在宿迁市洋河镇进行阿里金币服饰等的营销活动,原告共支付被告人民币16万元,并投入装修及支付日常开支25万元。后双方于2013年3月进行撤资清算,约定由被告在2013年4月25日前退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分期付清欠款,并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承担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但撤资清算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10万元,余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未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阿里·金币合作经营合同》,原告作为被告的加盟商在宿迁市洋河镇进行阿里金币服饰等的营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16万元,并投入装修及支付了其他日常开支。2013年3月,原被告双方终止加盟关系并进行撤资清算,同时确认被告应于2013年4月25日之前一次性清退原告人民币20万元。此后,被告先后共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编号为ALBB.JB宿迁洋河的《江苏阿里金币合作经营合同》、收款收据、洋河店撤资财务分析汇总表,以及本院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撤资清算财务分析汇总表上确认的还款数额,被告应依约及时、全额履行,其结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款项是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此外,对于原告同时主张的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因其提供的“关于洋河阿里金币店撤资款的排款说明”及“洋河店排款计划”系传真件,其自身证明力较低,亦未能得到被告方面的相应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故本院对该书证不予采信,对原告该方面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相应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刘超欠款人民币10万元,此款由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徐宇红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莉

  • 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 官网地址: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