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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执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2015-04-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曹利平。
  申请执行人梁飞裕。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曹利平、梁飞裕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赔偿曹利平、梁飞裕损失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40元,由曹利平、梁飞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谭荡村的房屋,但该房屋已经实际转让给案外人,且已经交付给案外人实际使用,故对该房屋不宜执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未能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动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进行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仲 勇
审 判 员  王 宇
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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