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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张执字第0592-1号

裁判日期:2014-09-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玉清。
  申请执行人吴光明。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228162元,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同意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前每月各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30000元,余额18162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3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三、如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即可按总额232192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金额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清、吴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负债较多,且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到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232192.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国全

  • 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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