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熟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2015-09-0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学彬。
委托代理人邵游。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学彬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异议人赵学彬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过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8月19日听取了异议人赵学彬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赵学彬异议称:根据(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已经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管目前何种情况,总存在于处理之中,终究会被处理。查封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非没有可供履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分配。所以,法院不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赔偿赵学彬损失45万元,并给付赵学彬案件受理费4645元。因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赵学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裕辉亦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实际已倒闭,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学彬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学彬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查中,异议人赵学彬未能提供证据,并提出今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要求参与分配。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4)熟执字第1829号案件材料、调查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进行处置,但最终处置尚待时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赵学彬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赵学彬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仲 勇
审判员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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