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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辛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2014-12-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峰,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5667.40元,并承担诉讼费864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并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但均因未发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未能执行。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目前处于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状态。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原厂房内的衣服等财产,但后因案外人对该部分衣服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尚处于裁决阶段。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0431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另案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邮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燕

  • 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 官网地址: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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