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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执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2014-10-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超。
  委托代理人邵游。
  委托代理人孙凤兰。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刘超欠款人民币10万元,此款由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谭荡村的房屋2幢,但该房屋已经实际转让给案外人许大顺,且已经交付给案外人实际使用,故对该房屋不宜执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动产正由其他案件进行评估、拍卖。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300元及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部分动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进行评估、拍卖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勇
审 判 员   王 宇
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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