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执异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2014-10-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异议人(案外人)黄敏。
委托代理人陆勤丰。
申请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3幢。
法定代表人冯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一案中,异议人黄敏认为法院在拍卖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中部分系异议人暂存于被执行人仓库并由被执行人代销的服饰,异议人享有所有权,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对异议人所有的服饰终止拍卖。本院经过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传票通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参加听证。异议人黄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
审判长 仲 勇
审判员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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