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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熟执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2015-07-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而非江苏省常熟城苏常公路言里段86号,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股东:袁裕辉、袁忠良,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批发零售;经纬编织造;针织机械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35422号第26类衣服装饰品商品商标为“ALBB·JB”而非“阿里金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和“阿里金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陆建芳。

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
  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

陆建芳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归还陆建芳人民币21万元,支付诉讼费4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不知下落,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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