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裁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2015-12-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而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股东:张培彦、樊奇,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皮革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场地出租;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审批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9656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天岁每一天”而非“每一天”。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
委托代理人张冠东。
被执行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八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八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22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8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 君
执 行 员 李 娟
执 行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 俊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陕民再109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申1073号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4033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民终2654号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2146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624号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89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民终5280号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04行审100号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裁字第01805号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裁字第1802号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2449号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2447号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803号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二初字第01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