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49114号
裁判日期:2015-1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塞纳印象餐饮集团实为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2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丁玉杰、王凯、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零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21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丁玉杰、王凯没有注册“英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英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宇,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