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2015-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0号2层209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川,股东:王长川、张羽,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资本投资咨询、民间融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软件的开发及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瓦罐香沸”第1765521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6月1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瓦罐香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纪宝,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伟与被告济南瓦罐香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利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刘利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