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2013-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股东:胡望华、陈寿安,经营范围为:电动车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电源、蓄电池的修复研发及销售代理;农产品种植;苗木、花卉种植及技术转让;五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雅迪”第13278623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而非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和“欧雅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戴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
申请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戴章兵、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屠俊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戴章兵、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与戴章兵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戴章兵人民币27,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