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2015-04-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股东:胡望华、陈寿安,经营范围为:电动车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电源、蓄电池的修复研发及销售代理;农产品种植;苗木、花卉种植及技术转让;五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雅迪”第13278623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而非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和“欧雅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原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被告王建辉。
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原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