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洛知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2014-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宗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鞋帽;服务:服装设计;委托加工: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E-WORLD”第58943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辉煌童缨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和“E-WORLD”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连奕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台湾省高雄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机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宗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奕乔诉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服装代理专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奕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奕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奕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0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连奕乔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亚丽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