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2015-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馨漫园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馨漫园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5号国家动漫游戏产业基地202室,法定代表人:刘薇,股东:刘庆周、刘薇,经营范围为:动漫产品、玩具、工艺品的设计、销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项目策划及创意服务;网络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计算机设备维护;图文设计;摄影、摄像服务;国内广告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丁燕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
委托代理人蹇泽琴,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馨漫园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燕锋与被告济南馨漫园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燕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丁燕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