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2014-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好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泰科路2号长虹工业厂房1栋(泰科工业大厦)2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穆刚,股东:赵素霞、范朝斌、穆刚,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会议策划;预包装食品(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零售(以上由分支机构经营);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保健食品、冷藏冷冻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粮食、食用油的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好食食品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VVO”第10018862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3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好食食品有限公司和“VVO”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吕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委托代理人:姚润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好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科工业大厦)2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朝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鹏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好食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学鹏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学鹏负担(已付)。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