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2014-1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虎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而非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郭建新,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服装、服饰、包袋、皮鞋及皮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虎都”第1545655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而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和“虎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蔡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伟建、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孟伟,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郭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袁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受理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好公司)与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都公司)、李孟伟、郭建新、袁美荣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建新、袁美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郭建新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侵权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为企业清算过程中侵犯债权人利益产生的纠纷,且被告郭建新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属于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部分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泉州市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建新、袁美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枫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