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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闽民终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2014-11-0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虎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而非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郭建新,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服装、服饰、包袋、皮鞋及皮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虎都”第1545655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而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和“虎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美荣,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丰达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滨路西滨工业区峰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森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孟伟,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郭建新,男,××××年××月××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袁美荣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案件。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泉州市丰泽区,故丰泽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虽然本案郭建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关于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一审管辖权。另《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不适用福建,该批复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郭建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应参照适用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有关规定。本案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符合上述条文规定所指向,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并未被授予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故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并不符合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2)103号)授予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而上诉人主张该批复不适用福建,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袁美荣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虽泉州丰达轻纺有限公司主张的标的金额仅为56万多元,但本案与泉州市下辖的晋江市、石狮市并无连接因素,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3)民四他字第75号]、《关于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3)民四他字第76号]规定将案件下放到泉州市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纠纷,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一审管辖权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婴
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
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2)103号)
  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2014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第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对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由各自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我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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