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2015-07-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521号2061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198弄10号8楼,法定代表人:陈朱捷,股东:陈朱捷、陈碧,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生产、加工、销售,鞋帽、婴幼用品、妇女用品、百货、文化用品、玩具、日用品、工艺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仙娉莱”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和“仙娉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凡春平。
委托代理人任金波,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236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仙娉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