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连东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2014-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原告陈继荣。
委托代理人马加玉,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东。
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埠通东大街6号方恒国际A座26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荣与被告刘伟东、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荣于2014年9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继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彦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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