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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2014-0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武汉俊珲服装生产基地5栋2-5层1室,而非湖北武汉 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俊辉服装生产基地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安,股东:丁廷佳、王道安,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咨询服务,服装、服饰、鞋帽生产、加工、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注册“小喇叭”第12366166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小喇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石艳群。
  委托代理人董才义。

被告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武汉俊珲服装生产基地5栋2-5层1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艳群诉被告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艳群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石艳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艳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石艳群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倩

  • 武汉众智创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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