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2015-06-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1幢1层C区115室,而非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飞洲时代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唐瑞锋,股东:无锡源渡一期创业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杭州险峰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昱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青山基业天使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麦腾永联科技产业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纤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险峰华兴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青山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通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王海艳、谭舒文、谭文清、于建华、田千里、唐瑞锋,经营范围为:销售美甲工具及饰品、手足护理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以下范围限分支经营:美甲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妮欧·甲艺”第11738399号第44类修指甲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昆山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而非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唐瑞锋,股东无锡源渡一期创业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杭州险峰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昱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青山基业天使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麦腾永联科技产业投资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纤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险峰华兴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青山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通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王海艳、谭舒文、谭文清、于建华、田千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妮欧”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华。
委托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
委托代理人李苗。
委托代理人张思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上海汉甲美甲艺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
代理审判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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