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8913号
裁判日期:2014-05-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20号楼商41号02室,而非中国宋庄原创艺术产业园区(北京市通州区小堡西临10号)派多格宠物,法定代表人:侯高良,股东:李忠伟、侯高良,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日用品、饲料;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虽于2007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派多格”第6393876号第31类宠物食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5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
原告周硕。
委托代理人杨士兴,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号院1号楼1层商业05。
法定代表人侯高良,执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硕与被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硕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周硕负担66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