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2014-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而非北京丰台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股东:易赛华、胡志刚,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安妮公主”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安妮公主”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亮,汉族,住江苏省常。
上诉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中的甲方系其分支机构已被注销,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上海分公司为甲方与被上诉人施亮为乙方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安妮公主代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争议“任何一方均可诉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上诉人上海分公司虽于2013年8月23日被注销,但其民事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该约定对上诉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上海分公司被注销前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指定管辖该院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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