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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2015-1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股东:南京秋收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钧毅股权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武汉雁归来创业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朱俊岗、朱峰、王俊、王定元、尹会涞、蔡会鹏、于子涵,经营范围为:物联网设备、智能家居设备、车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嵌入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1596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为“物联传感”而非“物联”。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和“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韩德刚,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2523-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鲜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韩德刚诉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韩德刚诉称:2014年4月13日,其与自称为zigbee联盟中国区域总部的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其向被告支付1万元加盟权益金,成为被告物联传感品牌智能家居产品和系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代理商。被告供应的智能传感、智能控制、智能照明、智能安防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强制认证)的强制认证范围,锁具属于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制度(GA认证)规定应当载明生产执行标准的范围,但其自2015年进货以来,发现被告未经认证、未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标识生产执行标准便将产品分发给其销售,使其处于销售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产品导致的违法经营境地。加上其经营的体验馆安装的系统频繁出现故障,为防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维护品牌信誉,其在与被告交涉完善相关认证手续无果后,只得暂停销售,全部回购已售出产品。其自加盟被告的物联传感智能家居品牌以来,投入大量的宣传费用、门店房租、员工工资,现已造成重大损失。被告虚假宣传,隐瞒产品现不足以构建完整智能家居系统的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错误决定;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认证和未标示生产执行标准,即将产品分发给其向消费者销售。现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告承担加盟体验馆建设费用及利息;被告回购其库存产品,返还货款;被告承担加盟体验馆门脸租金、人工工资、运营费用、广告费用等;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被告退还其加盟权益金及利息;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韩德刚与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韩德刚、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韩德刚与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应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叶 斐
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
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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