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2014-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股东:南京秋收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钧毅股权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武汉雁归来创业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朱俊岗、朱峰、王俊、王定元、尹会涞、蔡会鹏、于子涵,经营范围为:物联网设备、智能家居设备、车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嵌入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1596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为“物联传感”而非“物联”。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和“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琦,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20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园园,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琦诉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琦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李琦负担。
审 判 长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
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