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涉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2013-05-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105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号玉泉大厦一层(国科大西侧),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黄运建,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租赁机械电器设备;销售机械电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科联建”第7709113号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中科联建节能技术研究院,而非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或其法定代表人黄运建、股东黄运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和“中科联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石军太,职工,住涉县。
被告涉县天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田叶,该公司经理。
地址:涉县。
被告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黄运友,该单位经理。
地址:北京市。
在原告石军太与被告涉县天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石军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涉县天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军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军太撤回对被告涉县天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海金龙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军太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赵付堂
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