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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2015-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法定代表人:JURGEN,股东:上海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茂仓储有限公司、JURGEN,经营范围为:生产实木地板、各种复合地板、人造板、地板、整体橱柜、家具,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上述同类产品、室内装饰用五金件、厨房家用电器、厨房手工具、烹调及民用电器加热设备、水暖管件、卫生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菲林格尔”第19类地板商品商标,但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菲林格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忆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
  法定代表人JURGENVOHRING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桔,女,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吉富堂,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周江华,男,汉族,××××年××月××日生,南京通格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靳凯,男,××××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江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薛 荣
代理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 蓓

  •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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