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6993号
裁判日期:2014-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玉,股东:李娜娜、刘小玉,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零配件销售;农业种植技术、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技术的咨询及转让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美家”第12798878号第7类垃圾处理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玉,而非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欧美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小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