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2014-12-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8号第二卡厂房,而非中山市横栏镇(四沙)乐丰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铁清,股东:程晓虎、欧阳铁清,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机电产品、五金制品、通讯器材、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阔盾”第8777965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严永江,而非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欧阳铁清、股东程晓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阔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娥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铁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敏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19日,阔盾公司(甲方)与刘明(乙方)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乙方经过详细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加入“阔盾”照明专卖经营体系,自愿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四川省成都市“阔盾”照明经销商。合同期限从双方签约之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合同还约定了相关费用支付、返利及奖励政策,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货、补货及调换货,解约与续约,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当天双方签字盖章,刘明并通过李曼萍账户向阔盾公司转账支付定货金20000元。2013年7月30日,刘明又以李曼萍账户向阔盾公司转账支付定货金60000元,现刘明以阔盾公司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且不具备《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致使刘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造成相关损失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阔盾公司按经销商市值价向其支付90000元现货;2.阔盾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阔盾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刘明变更第1、2项诉求为:1.撤销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2.阔盾公司向其返还定货金80000元整及赔偿损失50000元整。
另查:阔盾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在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8号第二卡厂房注册经营: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4200000039035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机电产品、五金制品、通讯器材、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结合双方庭审的陈述意见,本案归纳如下:一、关于刘明与阔盾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应撤销的问题。1.刘明主张阔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不具备《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致使刘明作出错误的意思由此造成相关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明为此提交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查询情况打印件、社会组织网-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查询情况打印件、社会组织网-留言咨询-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查询打印件、社会组织网-留言咨询-中国品牌产品调查统计中心查询偏打印件。阔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网页、网页打开路径、品牌认证书等。本案中,刘明质疑阔盾公司宣传资料存在欺诈行为,但其所提交相关证据并不能推翻刘明所持证据,此外,刘明也无其他证据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推翻阔盾公司所持证据;刘明与阔盾公司签订的是《经销合同》,刘明履行了付款行为,阔盾公司也履行了供货行为,刘明、阔盾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双方并不存在特许经营关系。2.刘明认为其只收到阔盾公司市场指导价20000元左右的货物。结合刘明提交2013年7月31日,销售送货单(送货单号:SC13070148)显示货物市场指导价为112008元;2013年8月25日,销售送货单(送货单号:SC13080105)显示货物市场指导价为13708元,运费1350元,退货款为43916元;2013年9月4日,销售送货单(送货单号:SN13090013)显示货物会员价为25240.5元;另,阔盾公司也提交了相对应的销售送货单及订货单等予以佐证,且该送货单及订货单上均对阔盾公司产品的规格、数量、型号、金额等作了详细规定及备注栏作了约定:客户收到货三天不与公司联系或无传真件,公司视客户确认无误签收。现刘明否认上述货物的价值,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阔盾公司交付产品的价值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刘明认为其只收到阔盾公司市场指导价20000元左右的货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刘明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明主张阔盾公司返还定货金80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0元的问题。根据《经销合同》中约定,阔盾公司已向刘明履行供货行为;另,刘明提交《营业房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收据》、发票复印件、装修设计图、装修成品图、装修收据、结婚证等证明刘明因阔盾公司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于刘明主张阔盾公司欺诈行为不成立,因此,阔盾公司无需向刘明承担上述损失款。综上,刘明上述主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刘明负担(刘明已付)。
上诉人刘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合同约定了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符合“授予—经营—消费”的流通环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明显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二)被上诉人取得的荣誉是由“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颁发,而上述两组织并未经合法登记,被上诉人对涉案商标存在虚假宣传;(三)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被上诉人明显不具备该资格;(四)被上诉人只向上诉人交付市场指导价约20000元的货物;(五)上诉人为履行双方合同,签订该合同后已支付定货金共80000元,并已着手对店面进行装修,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而存在损失。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阔盾公司答辩称:(一)《经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并未达到返还定货金的条件;(二)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散乱,且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更无法证明其因签订本合同而受到损失。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中,刘明主张阔盾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表中心”颁布的“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中国灯饰行业十佳名优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等荣誉是虚假宣传,阔盾公司对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并提交《营业房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收据》、装修设计图等证据证明因阔盾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其损失50000元。
阔盾公司认为其向刘明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有合法来源,不存在虚假宣传,并提交销售订货单,托运单(货物名称注明是灯具或代号,件数注明是1或标示是纸箱3、木箱4),证明其已向刘明发货超过合同约定的市场价112000元。刘明确认收到部分货物(详见附表),并称收到货物中有部分已退回阔盾公司。阔盾公司确认曾收到退货,但因为双方没有制作退货清单,故无法确认退货的详细编号,而且退货之后其也为刘明调换了相应价值的货物。刘明则称调换的货物与其退货的价值不相符。
二审期间,本院依据刘明的申请,向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核实“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的登记情况,两单位均回函称“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未在其单位登记注册。刘明及阔盾公司均确认上述两单位的回函,刘明称上述回函可以证明阔盾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阔盾公司则认为其在办理品牌认证时并不可能完全知悉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及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的内部情况,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可办理品牌认证,阔盾公司确信两机构的真实性,对于两机构未在相关单位办理登记的情况并不知晓,不可单凭两机构的单方行为来认定阔盾公司存在欺诈。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纠纷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刘明请求撤销《经销合同》理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阔盾公司与刘明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刘明加入“阔盾”照明专卖经营体系,自愿接受阔盾公司的经营理念,且通过缴纳合同定货金,有权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成为“阔盾”照明经销商,对外自主经营,并接受阔盾公司的核查、监督指导和培训。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经销合同》约定了特许资源的内容、经营模式,合同定货金则是刘明为从事特许经营所支付的对价,具有特许经营费用的性质,《经销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阔盾公司在网页上宣传其获得“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中国灯饰行业十佳名优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等荣誉,但并没有证据显示上述荣誉是经过有权部门的有效认证,阔盾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刘明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明请求阔盾公司返还定货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刘明也应向阔盾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货物。阔盾公司提交的托运单,货物名称注明是灯具或代号,件数注明是1或标示是纸箱3、木箱4,并不能反映阔盾公司具体的送货明细,故刘明已收取货物的名称及数量应按刘明自认来认定。至于刘明主张已有部分货物退回阔盾公司,但对于具体退回的货物明细,阔盾公司不予确认,刘明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明为履行合同租赁商铺,并对商铺按阔盾公司专营店的模式进行装潢,现《经销合同》被撤销,必然导致该商铺使用性能的变化,造成刘明损失,但基于该商铺还可以继续为刘明所用,本院对于合同撤销后造成刘明的损失酌定为15000元。
综上,上诉人刘明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上诉人刘明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的《经销合同》;
三、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刘明返还定货金80000元;
四、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刘明赔付损失15000元;
五、上诉人刘明在收取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货物(具体见附表);
六、驳回上诉人刘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阔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碧婵
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
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简玉明
附表:
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品名规格颜色单位数量市场指导价金额备注1A9A916A一孔A9pcs104402壁灯V15018V15018pcs12192193壁灯V15020V15020pcs12192194壁灯V15021V15021pcs12192195壁灯V15023V15023pcs12192196壁灯V15026V15026pcs12192197餐吊灯I70019pcs12702708餐吊灯I70022pcs13263269餐吊灯I70023pcs135035010餐吊灯I70025pcs128028011餐吊灯I70026pcs128028012餐吊灯I70027pcs132632613餐吊灯IB8167/9pcs186286214餐吊灯IB8172/6+1pcs187687615餐吊灯IB8175/5pcs183983916餐吊灯IB8176/6+1pcs193293217低压平板口B10007900*700pcs11631163118低压平板口B10008950*750pcs11678167819低压平板口B10015890*690pcs11282128220低压平板口B10017800*600pcs11207120721低压平板口B12161000*800pcs11958195822低压平板口B1382950*750pcs11818181823低压平板口B31461000*800pcs11725172524低压平板口B66081000*800pcs11772177225低压平板口BA10008900*700pcs11399139926低压平板口BA10019900*700pcs11399139927低压平板口BA10021900*700pcs11305130528过道灯U107720145兰pcs121921929过道灯U16009直径180F578pcs118618630过道灯U16010直径180F579pcs118618631过道灯U16012直径180F576pcs118618632过道灯U16013直径180F230pcs123323333镜前灯J13012/3pcs115915934镜前灯J13016/3pcs115915935镜前灯J13017/3pcs115915936镜前灯J13022/3pcs122822837镜前灯J13026/3pcs115915938镜前灯J13027/3pcs115915939开关插座开关面板开关面板pcs1505040拉丝灯H5000750*50*16pcs124724741拉丝灯H5000950*50*16pcs12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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