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2015-01-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飞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980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飞,股东:董飞、余坚,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网络工程,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玩具、汽车用品、通讯器材、数码产品、智能化设备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飞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音乐谷”第28类智能玩具商品商标,但上海飞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音乐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碧。
委托代理人石瑞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丽娟,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与被告上海飞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碧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碧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 判 长 孙 谧
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