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2014-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股东:李洁姝、李一宁,经营范围为:连锁企业管理顾问,食品批发、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6月05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申请注册的第177350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为“POPLAND”而非“碰碰凉”。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
委托代理人:杨建民。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贺晓彬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庄俐、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彤、被告杨光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以双方己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贺晓彬
审 判 员 庄 俐
代理审判员 高 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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