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2015-09-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一环东路(海关路口),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股东:佳远国际有限公司、王阳发,经营范围为:从事餐饮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该公司注册品牌的餐饮经营服务;餐饮品牌管理、设计、咨询、顾问及相关服务。
申请执行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世昌,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胜照,男性,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关于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移送执行陈胜照知识产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陈胜照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华轩假日酒店二楼外墙挂有的“上岛+图形”图文组合商标招牌,停止侵害“上岛+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2、陈胜照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主动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胜照于2014年11月5日汇入我院指定执行款账户8000元,后以其经营的“米粒西餐”已停止经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没有再继续履行。2015年5月7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胜照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00元(银行存款1602.25元)。
本院经查,无发现被执行人陈胜照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8-1号通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查询情况,限令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逾期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现执行款余额9550元(96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逾期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汕尾中法执字第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