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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2014-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陈俊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刘正瑞,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越,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晏鹏。
  被申请人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刁建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陈俊翰和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刁建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2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瞿和容、陈远平为申请人陈俊翰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205号负一层车库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应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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