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2014-09-1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30-9。
负责人:刘劲,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栋2-6、7-4。
法定代表人:晏鹏。
被申请人:晏鹏。
被申请人:刁建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刁建西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200万元,被申请人晏鹏、刁建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1,123,915.1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刁建西的银行存款11,123,915.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康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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