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2014-1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孙悦洁。
申请人:聂倩。
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33-1。
法定代表人:周声淑。
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刁建西。
被申请人: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晏鹏。
被申请人:晏晏。
被申请人:刁建西。
被申请人:晏鹏。
被申请人:刘平。
申请人孙悦洁、聂倩与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晏、刁建西、晏鹏、刘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悦洁、聂倩称:2014年7月,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0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晏、刁建西、晏鹏、刘平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后,未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悦洁、聂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蒂芙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晏、刁建西、晏鹏、刘平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548号商服用房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康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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