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2014-05-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圣柏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五街543栋6层627室,法定代表人:张全胜,股东:张全胜、陈卫东,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服装的设计与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限制项目与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圣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胜虽于200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古加菲”第363672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4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圣柏服饰有限公司和“古加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群文,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
被告深圳市圣柏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群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
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