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2014-07-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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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珏蓉。
上诉人王晓云因特许经营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晓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玮